洪观新闻·南昌晚报记者 蔡欢 日前,记者从市政府获悉,《南昌市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实施细则》印发,从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业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四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学校应建立集中陪餐用餐制度
《实施细则》明确,学校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每学期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对于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和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应同步分别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实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双配备”制度。
学校应坚持集中供餐的公益性定位,落实体现公益性的投入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侵占学生利益。鼓励学校采取自办模式、劳务外包模式开设食堂。其中,学校采取委托承包经营食堂、校外供餐的,应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合理合法收益和退出条件,学校应加强委托承包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不得包而不管、以包代管。值得注意的是,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以及采取校外供餐方式供餐的,应落实“零租赁”政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承包费、管理费、“人头费”“托管费”等,严禁转包、分包。
此外,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机制,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师生满意度测评;应保障基本大伙在学生伙食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大中专(技工)院校食堂风味特色档口不应超过五分之二,除集中供餐规模较大的中学可开设少量风味特色档口外,其他中小学食堂原则上不开设风味特色档口。风味特色档口与食堂基本大伙应一并纳入学校和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统一管理。同时,应建立集中陪餐用餐制度,公布学校、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投诉电话,建立常态化沟通与及时反馈制度,确保师生和家长的诉求得到及时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自行食品快检
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责任方面,我市提出,教育部门应将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党组织书记、校(园)长任期目标考核重要指标;应分层分级指导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强化“互联网+明厨亮灶”信息化平台管理,及时将平台告警信息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学校。
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食品经营许可,对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场所功能区设置、流程布局、设施设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认真开展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建立校园食材溯源体系,加强对校园食材质量安全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加强食品快速检测能力建设,购置快检设备,自行开展食品快检,确保进入校园的食材安全;要推进风险分级管理,对日常监督检查、抽检、督查问题较多,“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平台告警信息较多等风险等级高的学校食堂和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实施重点检查,并加大对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频次。
此外,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校内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对学校和集体用餐经营服务方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全覆盖监督抽考。
学校食品安全纳入
本地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实施细则》,属地管理责任,是指市、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按照“两个责任”要求开展包保工作,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依法依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辖区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需停业整改、解除合同时,属地政府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学校保障应急供餐。同时,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每年至少听取一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